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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放寬廉租房實物配租條件

        日期:2018/04/12  點擊:957 次
         上海市房管局日前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明確此《標準》將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上海將放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

        《標準》規定,在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老年夫婦、重大疾病患者、喪勞人員、烈屬等優撫對象、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歸國老華僑等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的基礎上,將實物配租申請范圍擴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標準》明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配租面積標準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應。根據供應的房源情況,允許申請家庭在配租面積基礎上放寬一定幅度,選擇租賃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實施實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機構參照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的80%確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核準后執行。核準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在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租賃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屆時重新核準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未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根據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對象的分類規定,享受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申請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擔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補貼標準70%的申請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擔自付租金。申請家庭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超過的面積由申請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30%承擔自付租金。

        新《標準》從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經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等規定重新核準前,維持原配租標準。